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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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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9年5月的最后两天全国民法学年会及学术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中国私法网有幸在高飞老师的引荐下采访了仰慕已久的郭明瑞老师。老师尽管当天下午已经很辛苦且晚上还要参加重要会议,还是很高兴地接受了我们的采访要求。谈话总共只用了半个多小时,但内容却足以让我们受益终生。 


 

记者:(以下简称记)郭老师您好,我们本科期间就用过您的教材,和您的很多文章一样,它们都很受大家欢迎。作为一名杰出的民法学家,您可否向我们谈谈您是如何走上法学研究之路的?

郭:我的情况跟你们不一样,走上法学之路,就我个人而言是被动的。恢复高考后,我填报了北京大学政法专业,当时全国只有三个学校有这个专业。分别是北大,吉大,和中南。顺利录取后成为了77级的学生。当时对政法专业也不是特别了解。本科学习也没有法学专著,靠老师的讲义和通过翻译苏联的东西来进行学习。苏联60年代正在进行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论战,在这个过程中发现民法还是很有研究必要的。改革开放以后,对此方面的重视更是有所增加。毕业后留在北京大学教学,从此开始了民法的研究之路。

(1979年春季,在李志敏老师的指导下,郭明瑞入校后刚一年半就翻译了一篇文章——前苏联拉普捷夫的《论苏维埃经济法》,在翻译过程中,感觉民法非常有意义,经济法不能取代民法,所以就选择民法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1982年本科毕业后分到民法教研室,跟着老师从事民法教学。恰逢此时中国也是民法、经济法大论战的时候,其文章《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民法调整的必要性》在学界取得广泛关注。1986年与王利明老师合著的《民法新论》在法学教育界反响强烈,这本书也成为了当时中国内地学民法的人必读的著作。1991年,郭明瑞在中国人民大学读博士生期间,还参与了我国担保法的立法工作。1993年,中国内地开始研究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作为法学专家的郭明瑞参加了合同法立法方案的研究和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后来又参加了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记:您作为前辈和大师对我们现在年青人的学术研究有什么建议?

郭:现在很多研究生都立志从事法学研究。这对中国法学的发展是个好事。现在的研究生有比较好的基础,如外语,如其他方面的知识,这都是有利条件。但是从能力方面来讲,比起老一代的学者,不利因素也很明显。如汉语水平就远远不及他们,这在相当程度限制了研究水平。再一个是不是也要注意这么一个问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对现实问题关注不是特别多,喜欢事事比较外国制度,往往是考察下美国、英国、德国怎么样,我们就应该怎么样。其实适不适合不在于我们跟外国相不相同,而在于跟现实是不是相符。这点很重要。当然也不能总是一味地强调中国特色。(笑)另外有一个感觉,希望在法学的交叉领域出现更多的成果,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一项制度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东西。我觉得搞研究,真正做学术,不能浮躁,着急,不能总想着发表文章。

记:郭老,您作为民法领域的大家,又是高校的校长,对现在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您是如何看待的?

郭:我们一般认为读法学就应该毕业后在公检法任职,只有这样才认为是好工作。如果这样看,就业面就会很窄。另一方面是资格准入,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这也阻止很多学生继续留在这个领域。我认为法学的就业方向不应限于此,可以流向各个领域。我有一个日本的企业家朋友,现在70多岁了,毕业于日本东京法科大学。但他现在企业做得十分之好。所以就业观念要转变。第二个原因我认为就是法学教育自身也存在问题。体现在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关系上。课程限制死了,公共课学时在35%以上,素质方面的课程使得法学专业真正的学习时间压缩得太少。还有个原因,法学的招生人数太多。很多高校把其看成一个创收的专业,认为其成本最低,既不要做实验也不要仪器设备。往往“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其实法学是一个培养成本很高的专业。学校当局对此需要有清楚的认识。最后就业是不是难,需要一个比较,一次性就业率低并不能说明其就业不行,统计就业的指标可能本身就存在问题。

记:我们都知道您不仅是个学者,您还长期担任烟大的校长,您的办学理念又是什么呢?

郭:我是99年开始当校长的,一个学校有他不同的特点,烟大是个新的学校,是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援建的,有两校的优势。我个人比较重视创新教育,另一方面很注意学生的品格培养,烟大的校训就是“勤奋创新育德守纪”。一个学生一定要诚实。对有些学生的打架行为,我可能是比较宽容的,但是如果是舞弊,我就绝对不会原谅,有些错误是分歧性的错误,不能够姑息。这涉及人格品质。每个学生都有独特的个性,烟大希望把每个学生最大的特点发挥出来。

记:现在的侵权责任立法已经进入了关键阶段,您对二次草案的看法是什么?有何总体评价?

郭:从立法进程来讲,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下一步就是怎么制定一个民法典的问题,对草案我曾专门写过文章进行评述,觉得有好的地方也有不好的地方,好的地方最大的一点就是有了一个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不是损害赔偿法,比如侵权责任的其他形式与损害赔偿在构成要件上就是不一样的,这是在宏观上的肯定。微观上的不足,我觉得一些问题还值得商榷,比如医疗损害赔偿。我是赞同立法上进行回应的,但主张规定专家责任,把相关的一些如律师,会计师的责任都容纳进去。因此草案在总分的抽象问题上处理还有待改进。当然这方面的意见完全取得一致是很难的,可能立法者也有他们的考量,没有纯粹的对或不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针对“同命不同价”,立法不应该再回应了。而应该交给司法解释或实务上去处理。抚养、赡养因城乡情况的不同都会不同,而且要考虑加害人的因素,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对待,不宜在法律上具体规定。城乡二元体制实践中确实存在,但法律制度上的规定不应再去维护它,维护它就有毛病,有问题了。


郭明瑞教授简介: 郭明瑞,山东招远人,1947年生,教授、法学博士。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立法顾问,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前烟台大学校长,曾任烟台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法律系副主任、主任、副校长等职。郭明瑞教授是为数不多的法学教授担任综合性高校校长的人士之一,在其担任烟台大学校长期间,烟大的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不断增长。1966年高中毕业后其曾回乡务农,后当过兵,做过工,任过联中教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1985年9月调入烟台大学。1991年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师从赵中孚教授,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曾获山东省优秀教师等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记者:    周晓辉 宁尚成

文字整理:宁尚成

校对:    张波 周晓辉

摄影:    韦思达